一位糧站女站長的霸道人生
發(fā)布日期:2019-07-31 瀏覽次數(shù):12933 發(fā)布人:集團紀委
2019年7月30日,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(原審被告人)劉玉華貪污、挪用公款、行賄、尋釁滋事一案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劉玉華貪污、挪用公款、行賄、尋釁滋事一案,蚌埠市禹會區(qū)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,對被告人劉玉華以貪污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;以挪用公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;以行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;以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年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。宣判后,劉玉華不服,提出上訴。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于2019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上訴人劉玉華在固鎮(zhèn)縣濠城糧站(后更名為濠城糧油收儲庫)任副站長、站長、副主任等工作期間,單獨或伙同他人,利用職務便利,違法采用收取糧食銷售款不入賬、虛造支出、違法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,貪污公款251.166151萬元。劉玉華在侵吞國家財產(chǎn)的同時,安排糧站會計將固東面粉廠付給濠城糧站的702噸共計109.512萬元的小麥款分三次入賬,用于自己生意上的周轉(zhuǎn);在某建筑承包商單某林因投標需要交納保證金,向劉玉華提出借錢時,劉找到時任固鎮(zhèn)縣劉集糧油收儲庫主任的徐某林(已判決),動用該庫糧食質(zhì)量保證金50萬元借給單某林投標使用。劉玉華在貪污、挪用公款的同時,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分別向陸某合等9人行賄,共計人民幣21.4萬元。法院另查明,上訴人劉玉華長期單獨或者糾集他人,無事或借故生非、逞強好勝、隨意辱罵毆打他人,擾亂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,并阻撓、操縱固鎮(zhèn)縣糧食系統(tǒng)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務等十起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。
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定性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應予維持。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。
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,新聞媒體記者,社會群眾,被告人近親屬,共計80余人參加旁聽。
(來源:安徽紀檢監(jiān)察網(wǎng))